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7101民初20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清,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学,系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李锴,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达,女,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计8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惟一
书 记 员 刘 博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