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

某某与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303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5月27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标的金额为475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民终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