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303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四平市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四民三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2414元、工程款6589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周期贷款利率计算)、追加工程款329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费等共计21350元。
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后,已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无财产。
2.于2017年5月2日、2017年9月22日、2017年11月27日、2018年4月1日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公司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建行一账户内有24万余元为银行贷款保证金,不能进行处置,但已冻结)。
3.于2017年5月3日到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其房地产信息,被执行人在该中心登记的房产均已被其他人买受。
4.于2018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已送达。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四民三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