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民终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50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上诉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勇
审判员***
审判员孙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孙蕾
书记员莫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