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

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西华晶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潭民初字第63号
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宜黄县西马路104号,组织机构代码:16284008-8。
法定代表人:黄平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在海,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
委托代理人邹河清,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晶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潭坊工业园区。注册号:360126210007162,组织机构代码:08392590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
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江西华晶塑业有限公司、曹纪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华晶塑业有限公司、曹纪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华晶塑业有限公司、曹纪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依法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青峰
代理审判员  李雨童
人民陪审员  黄瑞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