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

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1026民初206号
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宜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16280088B。
法定代表人:黄平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道风,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住所地宜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026120000559。
主要负责人:饶黔。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康,男,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追加)被告:宜黄县新华书店,住所地宜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026010000414。
法定代表人:饶黔。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华,男,系该公司副经理。
第三人:宜黄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叶峰,县长。
委托代理人:罗明联,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追加被告宜黄县新华书店、第三人宜黄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寻找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837.81元,减半收取计7918.9元,由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志峰
代理审判员  胥喆聪
人民陪审员  伊保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文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