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6民初751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风神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59889794XD。
法定代表人:聂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光明,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告:***,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告(反诉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西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162840088B。
法定代表人:黄平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耀、张辉,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8月26日,被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将本诉、反诉合并审理。2020年10月13日,原告江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以“我公司与各被告之间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1,243.96元,由原告江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2,064.2元,由反诉原告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星
书记员吴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