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

欧阳小林与宜黄县圳口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赣1026民初19号 原告:欧阳小林,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所地:宜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宜黄县圳口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宜黄县圳口乡街上。统一信用代码:11361127014883086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国,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所地:宜黄县。系圳口乡维稳信息督查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黄县西马路104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6162840088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荣,男,1965年1月6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所地:宜黄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欧阳小林与被告宜黄县圳口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阳小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宜黄县圳口乡人民政府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剩余的工程款,装修款,水电,有线电视安装款等费用196,815.53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65,567.8元(利息从2006年2月20日起暂至2019年12月30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12%计算,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付款日止);上述费用合计462,383.33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3年11月,原告以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建被告圳口乡财税办事大厅和农民技术培训服务中心。2004年2月17日原告欧阳小林、**发与被告宜黄县圳口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线等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合同价款为82,880元。同年6月28日,原告欧阳小林与被告宜黄县圳口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圳口乡农民技术培训服务中心和财税办事大厅综合大楼装修协议书》,约定工程价款为220,238.58元。以上工程均经过验收合格,但被告尚欠我工程款196,815.53元,并且**发已把被告的债权都转让给我。因被告迟迟未偿还我工程款,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265,567.8元,合计462,383.33元。 被告宜黄县圳口乡人民政府辩称,我欠原告工程款196,815.53元属实,但希望分期给付。 第三人宜黄县建设工程公司辩称,其实原告欧阳小林是挂靠于我公司,该工程款实际是欠原告的,与我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原告欧阳小林挂靠第三人宜黄县建设工程公司,并以第三人宜黄县建设工程公司名义与被告宜黄县圳口乡人民政府于2003年11月1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798,520元。2004年2月17日原告欧阳小林及**发与被告宜黄县圳口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线等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合同价款为82,880元。同年6月28日,原告欧阳小林与被告宜黄县圳口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圳口乡农民技术培训服务中心和财税办事大厅综合大楼装修协议书》,约定工程价款为220,238.58元。另有基础工程款130,482.91元。2004年9月30日,原告欧阳小林承建的工程经宜黄县**建筑监理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并颁发了《竣工证书》。2006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上述三工程总造价为1,358,515.53元,现被告先后给付了1,161,700元,尚欠196,815.53元。另查明,**发已将与被告宜黄县圳口乡人民政府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欧阳小林。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宜黄县圳口乡人民政府尚需支付原告欧阳小林工程款196,815.53元,欧阳小林自愿放弃该欠款的利息,此款限被告宜黄县圳口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余款在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8,235.74元,减半收取计4,117.87元,由原告欧阳小林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