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市人民政府等蛟河市中信城镇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民初585号
原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边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朱永忠,市长。        
被告:蛟河市中信城镇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红叶大街102号(交通局办公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守军,董事长。        
原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人民政府、蛟河市中信城镇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人民法院限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亚妮
审判员    张蕾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