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12民初173号
原告:***,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经济开发区吉桦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边丰,总经理。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5.00元,退回1730.00元,剩余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晶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