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2民初2718号
原告:***,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江,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经济开发区吉桦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边丰,总经理。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1.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716元,剩余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智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