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21民初208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经济开发区吉桦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边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淑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