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6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达,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英,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经济开发区吉桦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边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长发旧城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大街3688号一楼A155室。
法定代表人:李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婧,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1855号。
法定代表人:林松,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剑,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长发旧城改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2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6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磊鑫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宫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