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3民初3219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市溪河镇***二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平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和龙街15-1-7号。 被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经济开发***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边丰,经理。 被告: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2号。 法定代表人:于昆,经理。 被告:**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市滨河大街凤凰城北一门。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死亡。**市溪河镇***民委员会于2022年10月31日出具证明,载明***父亲***于1993年11月25日死亡,及***母亲***、妻子***、长女***、长子***的身份信息。***、***、***、***授权***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及***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因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继承人不参加诉讼,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死亡,其继承人均放弃诉讼权利,应当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44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许 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