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3民初1446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经济开发***路268号。 第三人:吉林市祥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600号。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彤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祥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7.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慈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