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龙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易门县龙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425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易门县龙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东环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申请执行人易门县龙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7)云0425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8)云0425执92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一、由****还易门县龙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41490元(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并支付自2017年5月2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95‰计算的利息;二、由****还易门县龙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72299.31元(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并支付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9104‰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185元,缴纳执行申请费34900元。
本院于2018年3月7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办案承诺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填报财产申报表。本院于2018年3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冯锦宏名下的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下位于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履和路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中,暂时无法处理。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冯锦宏于2014年就已下落不明,其妻武红梅现需一人抚养在上大学的孩子及赡养2个老人,还需每月按时履行其他执行案件500元的执行款,并且明确表示不愿为冯锦宏代偿本案的执行款。本院于2018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
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