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1602号
原告: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大众巷4号。
法定代表人:崔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安,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邛崃市水电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延伸线113号。
法定代表人:孟华忠。
原告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邛崃市水电工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小雪
书 记 员 宛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