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21民初1347号
原告:常淞,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首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7468886590。
法定代表人:肖青国。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淞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首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住址不明,多次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能按时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