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首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晟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首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6695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晟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首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庆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