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1463号
申请人:济宁晟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6号海能智慧广场项目C座07层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EWMGR21。
法定代表人:高康,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龙满族自治县首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龙城明珠9号楼商业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7468886590。
法定代表人:肖青国,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晟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龙满族自治县首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3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6662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龙满族自治县首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3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彦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