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6662号
原告:济宁晟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6号海能智慧广场项目C座07层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EWMGR21。
法定代表人:高康,总经理。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首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龙城明珠9号楼商业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7468886590。
法定代表人:肖青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晟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首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53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为财产保全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宁晟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首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3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 周宪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亚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