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689号
原告: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经济技术开发区青云湖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维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华,山东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冰,山东尧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五路**。
法定代表人:罗东,董事长。
原告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5元,减半收取701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12.50元,由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华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谭宁
书记员谭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