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53号

申请人: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技术开发区青云湖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8058894E1-1。

法定代表人:王维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730296564。

法定代表人:罗东,董事长。

申请人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华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