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6144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清雪,山东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永安路老庄子村小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8058894E。
法定代表人:王维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4元(已减半),保全费1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连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