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西某某民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财保30号 申请人: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技术开发区青云湖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西***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西***驻地。 法定代表人:**来,该村村主任。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上述期限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