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荣安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丘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84民初2915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丘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丘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