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84民初2915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丘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丘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