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162号
申请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申请人: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小西野营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被申请人: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南环东路1023号釜东尚城综合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桃城区。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