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交 纳 诉 讼 费 用 通 知 书
(2021)冀1102民初7106号
***:
原告***与被告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你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6030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处理。
开户名称:衡水市桃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科
开户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账号:50×××92
(注:在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后,请将缴费凭证递交至本院民二庭,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1698号,收件人:***,联系电话:0318-28××××1、281×××2)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