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16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申请人: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小西野营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被申请人: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南环东路1023号釜东尚城综合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桃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冀1102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万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