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16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申请人: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小西野营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被申请人: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南环东路1023号釜东尚城综合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桃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冀1102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万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