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290号 原告:***,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小西野营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南环东路**滏东尚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