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290号
原告:***,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小西野营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南环东路**滏东尚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衡水天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