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联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81民初3121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告:河南联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豫苑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胡锋。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卫辉市。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卫辉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联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诉至本院。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联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联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