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703民初149号
原告***与被告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公司)、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公司)、潍坊百帮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帮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郎爱娜,被告易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振东,被告大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兆平,被告百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本案被告易安公司、大川公司、百帮公司各自是否承担责任;二、原告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依据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原告是受被告百帮公司雇佣,并且原告受伤后,百帮公司已为原告垫付全部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原告受被告百帮公司雇佣,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百帮公司应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百帮公司亦对此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原告是在从事被告百帮公司工作时受伤,而非在从事易安公司工作中受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易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大川公司与百帮公司属于违法发包,被告大川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亦未举证大川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本院对原告要求大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已确认原告是受被告百帮公司雇佣,被告百帮公司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花费的医疗费43553.77元,已由被告百帮公司垫付,本院对原告重复主张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百帮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49237.64元(66562元÷365天×270天)、护理费12408.78元(42329元÷365天×107天)、鉴定费3799元、复印费7元,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依据鉴定报告主张的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76192.2元(42329元×15年×12%)、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16天×3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除医疗费外,原告损失如下: 误工费49237.64元、护理费12408.78元、鉴定费3799元、复印费7元、残疾赔偿金7619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共计158124.62元。对该损失,被告百帮公司应予赔偿。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对大川公司、易安公司提交的承包合同,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两份合同真实性予以确认,具体两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认定。 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百帮公司雇佣原告***,在位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潍州路××、××街以北的“兰溪境界”工地上进行工作。2019年4月30日,原告在去楼顶盖板的过程中,因为板子很薄,原告从高处跌落受伤。原告受伤后,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住院治疗16天,被告百帮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3553.77元。 另查明,“兰溪境界”发包方为大川公司,承包方为易安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易安公司承包大川公司发包的兰溪境界5#、6#、7#、8#住宅楼及地下车库的土建、装饰装修、安装工程。 另,百帮公司与大川公司签订《车库顶板砼找平层、防水保护层及其他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兰溪境界样板区的车库顶板细石砼找平层、防水保护层及其他零星工程的施工(零星工程包含三小间找平层、给内外墙抹灰队伍倒料、楼内的卫生清理、租洒水车工地防尘工作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伤情进行鉴定,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如下鉴定意见:1、原告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10级伤残;右跟粉碎性骨折遗留畸形愈合,构成10级伤残;2、误工时间为受伤后240日;3、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2人,出院后1人护理60日;4、营养期限为90日(建议30元/日);5、肢内固定物需日后手术取出,参考费用为人民币10000元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费用审查认定;6、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期限为30日,护理为1人护理15日。
一、被告潍坊百帮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复印费等共计158124.6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负担862元,被告潍坊百帮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苗 茜 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 人民陪审员  王津刚
法官助理徐金园 书记员史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