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2财保491号
申请人:张和建,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宋汝学,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孙富村179号。
法定代表人:孙振东。
申请人张和建与被申请人***、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和建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和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张和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