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25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孙富村村民,住。
被执行人:***,女,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房屋)而进行的,现该房屋已处置完毕。在此次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孙富庄村西侧的沿街八间两层楼房(东邻***、西邻昌大路、北邻***、南邻高恒民,未办理相关产权证,仅限现有财产价值,不含土地价值)我院依法将该房屋采取了查封、评估、拍卖,并在淘宝网公开拍卖、变卖了该房屋,买受人**以600000元的最高价竞买获得,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已支取完毕。
2、截止2018年4月27日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线索中,尚未发现有效的财产线索。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经确认。
3、网络查询结束后,我院执行干警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了实地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有存款18628元,已进行冻结、划拨支付,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未查找到财产线索。实地查询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5、2018年5月4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通报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执行工作及案情现状表示理解,并向我院书面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该案恢复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自2017年12月14日至今近6个月的期限,我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守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