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25民初723号
原告***,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昌盛街5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孙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54368739J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诉被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工程款事宜达成调解,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