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孙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25执恢5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男,1951年6月14日,汉族,住昌乐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4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孙富村,组织结构代码:5543687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25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