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5民再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委托代理人:***,昌乐蓝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昌乐县,现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孙富村***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昌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5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鲁07民申21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起诉;
二、撤销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