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人武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643570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三期置地财富广场C座2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4MQ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蒋伟,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