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4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2执1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女,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章爱萍,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01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6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军
执行员***
执行员*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