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皖0103执2749号
***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共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共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立即退还申请人安徽共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代办费9.1万元,并赔偿逾期退款的利息损失(以未退还费用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4日计付至款清);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218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13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