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7657号
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残联综合楼东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6435703P。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叶婷,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上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三期置地财富广场C座2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4MQX2。
法定代表人:朱傲存,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杨玲,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住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杨玲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杨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
审 判 长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阮菊芳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