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蒋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7657号

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残联综合楼东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6435703P。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叶婷,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上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三期置地财富广场C座2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4MQX2。

法定代表人:朱傲存,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杨玲,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住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杨玲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杨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

审 判 长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阮菊芳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