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年、***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庐执字第02196-2号

申请执行人:**年,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三期置地财富广场××室。

法定代表人:朱傲存,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朱傲存,女,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经常居住地合肥市庐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年与被执行人***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朱傲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29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以(2015)庐执字第02196号执行裁定书对朱傲存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北观邸××室(备案号:××)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傲存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北观邸××室(备案号:××)房产的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晓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