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11民初8541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存,女,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号**期置地财富广场**座**室。

法定代表人:**存,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存、**、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存、**、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4万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存、**、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4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梅位于合肥市金寨路162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裙楼18-463号担保房屋(包××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业泉

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

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奚雨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