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4023号
申请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人武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643570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7号三期置地财富广场C座2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4MQ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2月18口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女,***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39566元,冻结被申请人蒋伟、**名下银行存款344652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3956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4652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武月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