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平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民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17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48年9月12日生,满族,住梨树县,系***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科院委科院小区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六马路北二纬。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平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14元,减半收取560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428元,减半收取1121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伟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