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297号
原告:***,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被告:四平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平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六马路北二纬。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