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世尔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

***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辅仁医药研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7048号
申请执行人:***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XXX号一层101-08部位。
被执行人:上海辅仁医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4715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辅仁医药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辅仁医药研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曝光,对其发出限高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8月29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新
审 判 员 王宏伟
审 判 员 胡汇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操 政
书 记 员 操 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