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世尔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

***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辅仁医药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47152号
原告:***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XXX号一层101-08部位。
法定代表人:ACCIARITOTON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悦娟,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辅仁医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启,男。
原告***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辅仁医药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悦娟,被告上海辅仁医药研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028,91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57,21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上海辅仁3号楼公共实验室分析平台仪器项目实验室的设备,约定合同金额固定总价为3,429,700元。原告已依据约定供货完毕,且已足额开具发票给被告,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货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028,91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上海辅仁医药研发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已支付合同总价70%货款计2,400,790元,确实欠原告1,028,910元。同意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由于被告公司资金链断裂,现无法向原告支付欠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相对方证据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辅仁医药研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货款1,028,910元;
二、被告上海辅仁医药研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以857,21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28.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辅仁医药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洁华
书 记 员  李洁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