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世尔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

***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辅仁医药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47152号之一
原告:***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XXX号一层101-08部位。
法定代表人:ACCIARITOTON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悦娟,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辅仁医药研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
原告***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辅仁医药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于2020年1月24日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本案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在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视为不可抗力。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吴 琦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洁华
书 记 员  李洁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