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8民初5920号
原告:***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55号一层101-08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7771496。
法定代表人:TONYACCIARITO,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悦娟,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玄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原告***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绍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皇鹏坤